第六條 制造、銷售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設備,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安裝不符合安全質量的設備,或安裝、修理、改造質量不符合安全質量要求,致使設備不能投入使用的,處安裝、修理、改造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許可證。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七條 使用設備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屬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慈〉迷O備制造(組焊)許可證的;
?。ǘ┪袥]有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安裝、修理、改造、維護保養、化學清洗、檢驗的;
?。ㄈ┪唇浥鷾首孕羞M行安裝、修理、改造、檢驗的;
?。ㄋ模┪崔k理使用(托管)注冊登記手續的;
?。ㄎ澹┏^檢驗有效期或檢驗不合格的;
?。馄考捌渌苿邮綁毫θ萜鞑话匆幎ㄟM行充裝的;
?。ㄆ撸┪窗匆幎ㄟM行維修保養的;
(八)未按規定辦理停用、報廢手續的;
?。ň牛┮呀泩髲U或者非承壓設備當承壓設備的。
第八條 檢驗、檢測及有關從事審查、型式試驗等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九條 使用無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進行設備操作、檢驗等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轉讓資格許可證書,或給無許可資格的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資格,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制造、銷售、使用等環節違反規定,責令其對設備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修理、改造價值的,予以判廢、監督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