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監督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協會、北京燃氣協會、北京市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北京順義燃氣公司、北京燃氣集團第一分公司、北京燃氣集團第二分公司、北京燃氣集團第二分公司、北京燃氣集團第三分公司、北京燃氣集團第四分公司、北京燃氣集團第五分公司、北京港華燃氣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強、姜永利、董學增、袁榮升、劉宏峰、馮國彥、梁玉梅、羅紹宏、趙立明、王璠。
本標準的4.1-4.2、4.4-4.7條及第5章為強制性條款。
引言
為了解決本市燃氣用戶,尤其是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設備安全隱患較多,用戶的安全意識較為淡薄的現象,貫徹落實《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通過制定本標準,細化燃氣用戶安全巡檢的制度、程序、內容、項目和要求,達到安全巡檢規范化和標準化的目的。
本標準為燃氣主管部門對燃氣供應單位及管理單位開展安全監管和工作評價提供了依據。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管道燃氣供應單位對管道燃氣用戶的安全巡檢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巡檢周期、巡檢內容、巡檢記錄和資料歸檔、巡檢作業人員。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管道燃氣供應單位及經城鎮管道燃氣供應企業認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城鎮管道燃氣設施管理、運行維護工作的城鎮管道燃氣自管單位以及受城鎮管道燃氣供應企業或城鎮管道燃氣自管單位的委托,負責城鎮管道燃氣設施管理、運行維護工作的城鎮管道燃氣受托管理單位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6914-2012 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
GB50028-2006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494-2009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T 50680-2012 城鎮燃氣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GB/T 50811-2012 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
CJJ51-2006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以及GB/T 50680-2012中3.1.2、3.1.3、3.1.4、3.1.5的術語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鎮管道燃氣 city gas
符合城鎮燃氣質量要求,利用管道輸送給居民生活、商業、建筑采暖制冷、工業企業生產的氣體燃料。
注:改寫GB/T 50680-2012,定義 2.1.1
3.2
室內燃氣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從用戶引入管總閥門到各用戶燃具和用氣設備之間的燃氣管道。
注:《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2.0.2
3.3
用戶管道 use piping
從用戶室內總閥門到各用戶燃具和用氣設備之間的燃氣管道。
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2.0.13。
3.4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氣支管與用戶室內燃氣進口總閥門(當無總閥門時,指距室內地面1.0m高處)之間的管道。含沿外墻鋪設的燃氣管道。
配氣支管指最靠近燃氣用戶的室外燃氣配氣管道。
注:《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2.0.3
3.5
管道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連接或裝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蘭、墊片、緊固件、閥門、撓性接頭、耐壓軟管及過濾器等。
注:《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2.0.4
3.6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設在墻體、地面內。
注:《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2.0.8
3.7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設在管道井、吊頂、管溝、裝飾層等內。
注:《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2009 2.0.9
3.8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 city gas supply firms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是城鎮燃氣供應企業和城鎮燃氣自管單位。
城鎮燃氣供應企業是指從事城鎮燃氣儲存、輸配、經營管理、運行維護的生產企業及銷售企業。
城鎮燃氣自管單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戶范圍內自行負責相應的城鎮燃氣設施管理、運行維護工作的單位。
注:《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2.0.1
3.9
城鎮燃氣設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鎮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的場站、管網、用戶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
注:《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2.0.2
3.10
用戶設施 customer’s installation
用戶燃氣管道、閥門、計量器具、調壓設備、氣瓶等。
注:《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2.0.3
3.11
用氣設備 gas appliances
使用燃氣作為燃料進行加熱、炊事等的設備,如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空調機、民用燃氣用具等。
注:《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2.0.4
3.12
巡檢
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檢查、維修、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注:改寫《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2.0.5
3.13
燃氣燃燒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
以燃氣作為燃料的燃燒用具,簡稱燃具。包括燃氣熱水器、燃氣熱水爐、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等
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2.0.9
3.14
用氣設備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氣作燃料進行加熱或制冷的燃氣工業爐、燃氣鍋爐、燃氣直燃機等較大型設備。
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2.0.10
3.15
附屬安全裝置 accessory safety device
當燃氣供氣系統發生異常或發生燃氣泄漏時,具有切斷燃氣氣源、泄放或發出報警信號等功能的緊急切斷閥、安全放散裝置、和可燃氣體報警器等裝置的總稱。
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2.0.11
3.16
非居住房間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臥室、起居室(廳)外的其他房間。
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2.0.12
3.17
熄火保護裝置 flame failure device
安裝在燃具上,在火焰意外熄滅時能夠自動切斷燃氣供應的裝置。
注:《城鎮燃氣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GB/T 20680-2012 10.2.51
3.18
立管 riser
沿建筑物垂直敷設的用于連接各用戶燃氣表前支管的燃氣管道。
注:《城鎮燃氣工程基本術語標準》 GB/T 20680-2012 10.3.5
4 一般要求
4.1 城鎮管道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管道燃氣用戶戶內安全巡檢服務工作管理制度;
——管道燃氣用戶隱患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4.2 管道燃氣用戶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安全生產,公共安全和保護環境,保證正常供應用氣的要求。
4.3 管道燃氣用戶的安全巡檢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4.4 安全巡檢實施單位應具備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
4.5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執行安全巡檢流程,提供安全宣傳用氣常識,指導客戶安全用氣,提高安全意識的咨詢服務。
4.6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制定安全巡檢計劃,實施安全巡檢計劃前應以通知、通告等方式告知管道燃氣用戶。并向管道燃氣用戶所在社區或所屬物業等管理機構告知安全巡檢方案(包括:巡檢內容、日期、時間和巡檢人員身份識別方法、聯系電話等),以取得上述單位的配合。
4.7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安全巡檢人員應著本單位統一工作服、佩戴身份標識。
4.8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的安全巡檢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9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應定期分析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記錄,對發現的燃氣安全隱患進行管理,其中引入口總閥門后的燃氣立管隱患由城鎮燃氣供應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由管道燃氣用戶原因造成的用戶管道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用戶告知隱患部位,提出隱患整改意見,并定期反饋至用戶屬地燃氣管理部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隱患問題,應及時通知屬地燃氣管理部門,由屬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整改。同時,應建立健全管道燃氣用戶隱患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5 安全巡檢周期
安全巡檢周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對商業用戶、工業用戶、采暖、制冷等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特殊要求按合同約定;
——對居民用戶每2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
注:《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2006 3.5.1
6 安全巡檢項目
6.1 一般規定
應符合CJJ51的相關規定。
6.2 居民用戶
6.2.1 包括以下項目:
——引入管出地面部分及引入管室內部分;
——用氣房間及通風情況檢查;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10.4.4(5);
——閥門檢查;
——燃氣表檢查;
——室內燃氣管道;
——附屬安全裝置檢查;
——連接方式及連接軟管檢查;
——燃氣燃燒器具檢查。
6.2.2 各個項目的具體檢查內容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
6.3 商業用戶、工業用戶,采暖、制冷用戶等非居民用戶。
6.3.1 應包括以下項目:
——引入管出地面部分及引入管室內部分;
——用氣房間及通風情況檢查;注:《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GB50494-2009 10.4.4(5);
——閥門檢查;
——燃氣表檢查;
——室內燃氣管道;
——附屬安全裝置檢查;
——連接方式及連接軟管檢查;
——用氣設備檢查。
6.3.2 各個項目的具體檢查內容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7 安全巡檢
7.1 安全巡檢記錄
——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公共部位—基本信息);
——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非公共部位—基本信息);
——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公共部位——巡檢信息);
——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非公共部位——巡檢信息);
——非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基本信息);
——非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變更信息);
——非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巡檢信息);
——非居民用戶安全巡檢記錄(備注)。
安全巡檢記錄由各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制定,相關記錄內容應不少于樣表,參見附錄C。
7.2 多次到訪不遇管道燃氣用戶明細表
多次到訪不遇管道燃氣用戶明細表參見附錄D。
7.3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隱患告知單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隱患告知單(居民、非居民)參見附錄E。
7.4 安全巡檢隱患情況記錄表
安全巡檢隱患情況記錄表參見附錄F。
7.5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工作日報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工作日報(居民、非居民)參見附錄G。
8 戶內安全巡檢流程
戶內安全巡檢程序應符合圖1要求。
圖1略
9 戶內管道安全巡檢要求
9.1 在安全巡檢中發現燃氣管道有漏氣現象時,應檢查燃氣濃度,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外,應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9.2 管道燃氣用戶應在《安全巡檢記錄及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隱患告知單》上簽字。
9.3 安全巡檢完成后,應在適宜位置粘貼“巡檢提示”標志,注明本次巡檢日期。
9.4 對安全巡檢中發現安全隱患事項,應當面說明安全隱患狀況,并出具《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隱患告知單》下發給管道燃氣用戶簽收。同時,按照城鎮管道燃氣供應單位的職責范圍或合同約定職責排除安全隱患。
9.5 管道燃氣用戶要求排除安全隱患事項時,城鎮管道燃氣供應單位應組織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或告知管道燃氣用戶自行委托有資質單位實施。
9.6 當首次安全巡檢因管道燃氣用戶原因無法進行時,燃氣供應單位應在合適位置張貼好工作聯系單,并拍照留存。管道燃氣用戶應主動聯系燃氣供應單位,約定再次安全巡檢時間。如又因管道燃氣用戶原因無法進行時,應填寫《安全巡檢多次到訪不遇客戶明細表》。
9.7 管道燃氣用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督促后,管道燃氣用戶因自身原因不進行隱患整改的,燃氣供應單位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及時處理。社區和物業管理部門及當地公安部門應協助處理。
9.8 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填寫多次到訪不遇表或《安全巡檢非正常情況記錄表》,及時與該管道燃氣用戶所在物業、社區等管理機構對接,獲取物業、社區工作人員的簽字認定。
——管道燃氣用戶拒絕安全巡檢的;
——拒絕在安全巡檢記錄上簽字的;
——不簽收《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隱患告知單》的;
——多次到訪不遇的。
9.9 應建立管道燃氣用戶燃氣設施隱患整改及跟蹤工作機制,督促用戶整改。
9.10 安全巡檢記錄表格應及時統計、歸檔并建立電子檔案。應及時并將發現的隱患及處置意見匯總情況報監管部門備案。
10 監管措施要求
10.1 監管部門應不定期抽查各安全巡檢實施單位的安全巡檢記錄,抽查率不低于1‰。
10.2 城鎮燃氣供應單位轄區內安全巡檢的管道燃氣用戶入戶率應不低于50%。
附錄A~G(略)
附錄A(規范性附錄) 居民用戶安全巡檢項目內容
附錄B(規范性附錄) 非居民用戶安全巡檢項目內容
附錄C(資料性附錄) 安全巡檢記錄
附錄D(資料性附錄)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隱患告知單(非公共部分)
附錄E(資料性附錄) 安全巡檢多次到訪不遇管道燃氣用戶明細表
附錄F(資料性附錄) 安全巡檢非正常情況記錄表
附錄G(資料性附錄) 管道燃氣用戶安全巡檢工作日報
來源: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