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瓶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氣瓶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檢驗和管理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瓶充裝,包括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氧氣、氫氣、氮氣、氬氣、液氯、液氨、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混合氣等氣體的充裝。
第三條 氣瓶安全管理應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經營和使用者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氣瓶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氣瓶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氣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氣瓶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城管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氣瓶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對氣體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相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氣瓶銷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以及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的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氣瓶儲存、運輸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氣瓶充裝站的消防審核驗收及換瓶站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的規劃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行業和氣瓶充裝站建設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站建設過程中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以及氣瓶使用后殘液、廢氣等危險化學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氣瓶、瓶裝氣體銷售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氣瓶安全使用宣傳教育,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氣瓶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氣瓶充裝管理
第七條 氣瓶充裝站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滿足要求、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八條 氣瓶充裝站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項目竣工后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
第九條 氣瓶充裝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氣瓶充裝的單位,必須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氣瓶充裝許可和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氣瓶充裝活動。
充裝民用液化石油氣的,還應當取得燃氣企業許可。
第十條 申請從事氣瓶充裝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資格;
(二)項目選址必須符合環境安全要求,經過環境風險評價,制定環境風險預案,并取得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四)有與充裝介質種類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安全設施和一定的充裝介質儲存(生產)能力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五)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和責任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并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
(六)能夠對氣瓶安全使用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后,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氣瓶使用登記,領取氣瓶使用登記證。氣瓶使用登記證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期間內有效。
第十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自有產權氣瓶建立電子檔案。氣瓶建檔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氣瓶使用登記表等。
第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建檔登記的氣瓶安全使用負責,按照檢驗周期定期送至氣瓶檢驗機構予以檢驗,并對氣體銷售單位及使用者提供安全使用知識及維護保養指導。
第十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配備氣瓶充裝作業和充裝前檢查及相關管理的人員。配備的人員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和托管氣瓶,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但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的氣瓶除外。
氣瓶充裝單位因擴建、設備故障、維修改造、發生事故等特殊情況無法提供氣瓶充裝服務的,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可委托具有同類氣體充裝資格的充裝單位提供充裝服務。
第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充裝氣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充裝前必須逐只檢查氣瓶,確保氣瓶的瓶體、護罩、底座、瓶閥、易熔塞、顏色標志、檢驗有效期等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二)充裝的氣體質量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充裝后應逐只復檢氣瓶重量或壓力,發現氣瓶泄漏或者其它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四)氣瓶充裝完畢,必須在每只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五)充裝前的檢查、充裝操作、充裝后復驗等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詳細記錄,并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氣瓶禁止充裝:
(一)無生產許可證單位制造的;
(二)無氣瓶使用登記證的;
(三)擅自變更使用條件或者違規修理、改造的;
(四)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者經過檢驗判定不合格的;
(五)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或者檢驗標識缺失無法辨認的;
(六)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無出廠標識或鋼印標志模糊無法辨認以及有報廢標記的;
(七)護罩與氣瓶連接的角焊縫斷裂或附件不全、損壞以及不符合規定的;
(八)外表面有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劃痕較深及其它嚴重外部損傷缺陷的;
(九)充裝乙炔瓶,瓶內溶劑重量不符合溶解充裝規定要求的;
(十)其它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