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有效性,扶優扶強,避免重復檢查,規范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產品實行免子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免檢)制度。免檢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免于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免檢產品的審定及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全國產品免檢工作,并定期公布開展免檢產品類別目錄。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產品免檢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免檢產品的審定及監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免檢條件及審定程序
第六條 免檢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質量長期穩定,企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產品市場占有率、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
(三)產品標準達到或者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四)產品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監督檢查均為合格;
(五)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自愿提出產品免檢申請,填寫產品免檢申請表,如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九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征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后,對免檢產品予以審定,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頒發免檢證書,并項社會公告。
第十條 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愿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免檢標志。使用的免檢標志應當注明獲準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限。 免檢的有效期為三年。免檢到期后產品需要繼續免檢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一次免檢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三條 免檢產品生產條件或者企業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產品標準修訂的,企業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第十四條 免檢產品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責令其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檢標志、收回免檢證書、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有效性,扶優扶強,避免重復檢查,規范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產品實行免子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查(以下簡稱免檢)制度。免檢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免于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免檢產品的審定及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全國產品免檢工作,并定期公布開展免檢產品類別目錄。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產品免檢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免檢產品的審定及監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免檢條件及審定程序
第六條 免檢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質量長期穩定,企業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二)產品市場占有率、經濟效益在本行業內排名前列;
(三)產品標準達到或者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
(四)產品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含三次)監督檢查均為合格;
(五)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自愿提出產品免檢申請,填寫產品免檢申請表,如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報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九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征求社會有關方面意見后,對免檢產品予以審定,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頒發免檢證書,并項社會公告。
第十條 獲得免檢證書的企業在免檢有效期內可以自愿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免檢標志。使用的免檢標志應當注明獲準免檢的時間及有效期限。 免檢的有效期為三年。免檢到期后產品需要繼續免檢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一次免檢產品的質量狀況。
第十三條 免檢產品生產條件或者企業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產品標準修訂的,企業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第十四條 免檢產品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責令其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檢標志、收回免檢證書、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