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依照用戶、消費者免檢產品質量問題的申訴、舉報而進行的調查處理由被申訴人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處理結果應當報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并抄送免檢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六條 不得以非免檢產品冒充免檢產品,不得偽造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志,不得轉讓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志,不得擅自擴大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志的使用范圍;違反該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在免檢有效期內使用免檢標志的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已收取檢驗費的,責令退回檢驗費;情節嚴重的,可對直接責任者或者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企業在申請產品免檢時未如實提供證明材料的,退回免檢申請,并在兩年內不準其再申報免檢;免檢產品公告后發現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失實的,撒銷其免檢證書,并在兩年內不準其再次申報免檢。
第十九條 從事產品免檢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免檢證書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作;免檢標志由國家質霎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式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