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是江蘇一家化工公司負責操作鍋爐的工作人員,需要監控焚化爐水溫、水壓,確保安全。前段時間,公司領導發現,趙某在夜班期間,多次出現長時間擅離職守和睡覺的情況,最長能睡9個小時。 △公司出示和趙某簽訂的勞動合同 公司表示: 趙某入職時,學習了崗位職責內容,并通過考試才上崗。 趙某的工作職責是負責焚燒爐安全、監視鍋爐水位壓力等,這些崗位職責在工作場所及公司的公示欄都有公示,他視規定為兒戲,推脫“睡崗”行為是默認的。 公司發現趙某“睡崗”行為后,對他進行了提醒,但他拒不改正。 綜上,趙某深知“睡崗”輕則為崗位帶來安全隱患,重則會造成一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公司解除與其的合同合法有據。 鑒于趙某不當行為直接威脅到了生產安全,公司與趙某解除了勞動合同。趙某不服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賠償。他認為夜班睡覺是默認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長期“睡崗”,多次脫崗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還對公司有非常大的安全隱患,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監控視頻拍到趙某多次離崗睡覺 同樣是化工廠員工上班睡覺 近日 另一起案件的 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 這又是為什么呢? 上班睡覺1小時被開除 起訴獲賠35萬 張某是江蘇一化工公司的部門經理,工作已有20年。一天上班時,他在工位上睡了1小時。半個月后,公司人事制作《面談表》一份,載明“張某上班時困乏導致睡崗行為”,張某在該面談表上簽字確認。后公司以嚴重違紀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張某認為公司解除違法,于是訴到法院。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后果、影響、損失等考量,其違紀行為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并未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嚴重”。且張某入職公司20年,并多次被評優評先并晉升加薪,公司僅因其一次違反規定,就以較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不具合理性。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除系違法,應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 夜班對于化工廠運行人員來說是常態,然而,夜班期間如果工藝平穩、沒有事故,運行人員的工作量就相對白天輕松很多,可以說主要是監盤和巡檢,而對于一般外操來說,沒有什么操作容易導致瞌睡和精神狀態下降。這引發了一個問題:夜班期間是否應該允許運行人員小憩一會?本文將對夜班小憩進行分析,探討工作效率、員工健康及安全等方面的關系。 1. 工作效率的考量: 夜班期間,雖然沒有了工作票的許可,沒有了繁多的定期切換工作,工作量相對較少,但仍需要進行監盤和巡檢,保證設備安全正常運行仍是第一位的。如果允許不在監盤和巡檢操作工小憩可能會提高后面的工作效率,因為疲勞會影響人的專注力和判斷力,短暫的休息可以幫助員工恢復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從而更好地應對突發事故。 2. 員工健康和安全的考量: 夜班期間,員工的正常作息時間已經被打亂,規律的生物鐘被破壞,容易導致身體疲勞和健康問題。允許小憩可以幫助員工緩解疲勞,降低瞌睡的風險,從而提高員工的警覺性和安全性。疲勞過度可能會影響員工的判斷力和反應速度,對事故處理造成潛在的安全隱患。 結論一: 夜班期間允許運行人員小憩,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護員工的健康和安全。然而,需要在合理范圍內管理和控制小憩時間,以避免對工作任務造成負面影響。通過平衡工作效率和員工健康,可以為夜班期間的操作工創造一個更舒適和安全的工作環境。 總結:夜班小憩是一個平衡安全生產、工作效率和員工健康的問題。如果有個別運行人員在夜班期間感到身體不適,可以請假休息或在控制室小憩一會,但要先匯報值班負責人,這是可以得到允許的,因為這樣也有助于保護員工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及安全。然而,如無特殊原因,從生產管理上考慮是不允許在夜班期間小憩的,以確保夜班工作任務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