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罐是石油化工生產中廣泛使用的儲存設施。常壓儲罐通常具有與大氣直接相通的接管,亦即罐的工作壓力為常壓,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壓力儲罐(壓力容器)。
隨著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常壓儲罐安全管理要求的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如何有效防控常壓儲罐安全風險,既做到確保常壓儲罐完好,又做到常壓儲罐檢驗(檢測)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呢?筆者就很多企業關注的資質、檢驗(檢測)要求進行了分析和整理,現與大家分享。常壓儲罐完好性管理涉及的標準規范較多,最常見的與常壓儲罐檢修及檢驗(檢測)密切相關的標準規范如下:1.《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2.《常壓儲罐基于風險的檢驗及評價》(GB 30578-2014)3.《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程》(AQ 3053-2015)4.《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設計規范》(GB 50341-2014)5.《鋼制焊接常壓容器》(NB/T 47003.1-2022)6.《在役常壓儲罐檢驗與適用性評價技術規范》(T/CCSAS 042-2023)7.《常壓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維護檢修規程》(SHS 01012-2019)當前常壓儲罐完好性管理存在標準分散現象,且個別標準修訂滯后;標準之間在具體條款上,甚至存在要求不統一的情況。上述標準規范對于常壓儲罐使用環節的檢驗(檢測),從法律效力及適用性角度,應重點關注的是《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提到“常壓儲罐”,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并不陌生,但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并不一定能準確說出常壓儲罐的概念,或者常壓儲罐的管控范圍。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不同的標準確定的常壓儲罐的范圍有所不同。如:上文提及的標準中,有的標準將“常壓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的范圍確定為“內壓不大于18kPa的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另外,不同的標準對常壓儲罐盛裝介質、容積的范圍規定也不盡相同。結合常壓儲罐的屬性、風險,筆者支持以下的概念,同時也是本文論述的基礎。1.類別、容積、介質范圍,引用GB/T 37327-2019的適用范圍,即:“本標準適用于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常壓儲罐,其他常壓或低壓(工作壓力小于0.1 MPa)儲罐的完整性管理可參照本標準執行。”2.壓力范圍,GB/T 37327-2019并沒有給出常壓儲罐的壓力范圍,當前,占主流的定義是GB 50160的定義,即:“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頂表壓)的儲罐。”按照以上范圍,從事特種設備管理的人員會發現,上述的常壓儲罐的壓力范圍與壓力容器的壓力范圍之間還有一個空白。對此,GB 50160給出了低壓儲罐的定義,即:“設計壓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頂表壓)的儲罐。”這也正是GB/T 37327-2019適用范圍提到的,可參照執行的“低壓儲罐”。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也有規范將“設計壓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頂表壓)的儲罐”分為“微內壓儲罐”“低壓儲罐”兩類,其界限為18kPa。本文重點研討的是從設備完好性角度如何防控在役常壓儲罐的風險。對于常壓儲罐相關作業活動風險(如:動火作業)、工藝操作安全風險(如:罐內液體溢出情況)不在本文研討范圍。常壓儲罐應重點防范的設備風險,首先是由于罐體腐蝕減薄,或儲罐基礎局部下沉,罐底搭接焊縫開裂,導致儲罐內介質泄漏,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灼燙等事故。保持儲罐相關附件和儀表完好,也是防控儲罐安全風險的重要一環。基于常壓儲罐正常運行、防控風險的角度,GB/T 37327-2019規定,常壓儲罐各部件的完整性評價包括常壓儲罐罐體和基礎、密封系統、陰極保護、防腐涂層、呼吸閥、儀表電氣系統、防雷防靜電設施及其他相關附件。鑒于本文研討的常壓儲罐范圍,不僅僅是可燃液體儲罐,還有酸堿儲罐等,使用單位要高度關注儲罐頂板(罐頂)的風險,特別是一些企業的儲罐罐頂缺少人員活動的平臺,更要特別注意防范因為罐頂的腐蝕、減薄,導致作業(巡檢)人員在上面行走時墜入儲罐的后果。筆者在山東一家企業開展咨詢服務時,企業設備管理人員就提到,其企業一個堿罐曾出現罐頂減薄非常嚴重的隱患,所幸及時發現。對于常壓儲罐的日常檢查(月度檢查)、年度檢查、檢修、檢驗(檢測)要求,本文第二部分所列標準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別。鑒于日常檢查(月度檢查)、年度檢查均是在不需要開罐的情況下進行,便于實施,故本文不再進行專門研討。下面以三個有代表性的標準為例,重點研討檢修、檢驗(檢測)要求。1.《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程》(AQ 3053-2015)c) 定期檢驗的周期應根據實測的腐蝕速率和罐體的最小允許厚度來確定,實際檢驗周期應以確保下次檢驗時罐體厚度不小于標準所要求的最小厚度這一原則來確定。d) 當腐蝕速率未知時,可根據類似工況條件下儲罐運行經驗預測的腐蝕速率來確定;當沒有類似儲罐的運行經驗或數據時,定期檢驗的周期不得超過6年,大型儲罐定期檢驗的周期不得超過4年。e) 對于腐蝕較嚴重的儲罐,使用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縮短定期檢驗的周期。儲罐的使用單位,也可以采用RBI程序來確定定期檢驗的周期。RBI綜合評價儲罐發生泄漏或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以確定在下一次定期檢驗前,儲罐最小厚度的可接受風險,可據此相應增大或減小11.3所確定的定期檢驗的周期。2.《常壓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維護檢修規程》(SHS 01012-2019)3.1.1儲罐的檢修周期依據全面檢查維護(定期檢驗)需要確定,應保證下次檢修時,罐體厚度不小于標準所要求的最小厚度。一般為6年。3.1.2對于儲存介質腐蝕速率≤0.1mm/a,并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上次全面檢查維護時確認儲罐技術狀況良好、可確保安全運行的,經企業專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檢修(全面檢查維護)周期,但原則上不超過9年。3.1.3對于公稱容積不大于5000m3、儲存介質潔凈的不銹鋼儲罐,防泄漏及運行監控措施到位,經企業專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可根據需要確定檢修(全面檢查維護)時間。3.1.4對于腐蝕較嚴重的儲罐,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縮短檢修(全面檢查維護)周期。3.1.5儲罐檢修(全面檢查維護)周期應相對固定,形成企業制度予以明確;變更時,應執行相應程序。可借助基于風險的檢驗及評價結果確定儲罐的檢驗策略。3.《常壓儲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8.1.1 常壓儲罐一般于投用后 3~6年進行首次完整性評價,以后的評價時間由檢驗機構根據評價結果確定。8.1.2 常壓儲罐各部件的完整性評價包括常壓儲罐罐體和基礎、密封系統、陰極保護、防腐涂層呼吸閥、儀表電氣系統、防雷防靜電設施及其他相關附件的檢驗與評價等,必要時進行合于使用評價。該標準第八章還對常壓儲罐各部件(含相關附件)的檢驗與評價的具體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標準要求不統一的問題,以及檢修、檢驗(檢測)機構資質問題是危險化學品企業普遍關心的問題。而解決了后者,前者也會迎刃而解。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3〕51號)要求,2023年7月17日,應急管理部印發《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3年版)》。在該文件的解讀中強調,“執法事項名稱原則上根據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內容進行概括提煉。”基于此,可以認為,從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角度,常壓儲罐的“定期檢驗”、檢修不同于法律法規對壓力容器的“強制性”的定期檢驗資質要求。任何事情都是有兩面性。從風險管控角度講,現實情況是,部分企業不重視常壓儲罐的檢修、檢驗(檢測)。筆者近期親歷,某煉化企業超過10年沒有對汽油儲罐進行開罐檢修,也沒有進行儲罐的完整性評價;某地煉企業盡管提供了由第三方出具的常壓儲罐的檢測報告,但檢測內容不全,且沒有下次檢驗(完整性評價)日期,風險不可控。綜上所述,對常壓儲罐的檢修、檢驗(檢測)內容及相對應的檢修、檢驗(檢測)機構的能力作出規定,指導使用單位防控安全風險,保持設備完好是必要的。常壓儲罐使用單位是常壓儲罐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應按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制定常壓儲罐管理制度(檢修規程),規定檢修、檢驗(完整性評價)周期及內容,有效防控常壓儲罐風險。在常壓儲罐檢修、檢驗(檢測)機構選擇方面,重點放在機構的能力方面,即承擔檢修、檢驗(檢測)的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項目相應的能力,包括無損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