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國稅發(1999)6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依法規范運作,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和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9)34號)精神,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家冶金工業局聯合組成國家鋼材“以產頂進”協調小組,具體負責鋼材“以產頂進”日常協調工作。鋼材“以產頂進”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冶金工業局。
第三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派出鋼材“以產頂進”監管小組(以下簡稱“監管小組”),配合有關國家稅務局實施監管工作。監管小組的具體職責和任務由國家經貿委商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第四條 列名鋼材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按規定負責“以產頂進”鋼材的“免、抵”稅工作。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以產頂進”鋼材的登記、購進信息反饋及加工出口企業加工出口產品的有關征(免)、退稅工作。
第五條 接受加工出口企業成品出口申報的海關(以下簡稱出口地海關)負責對使用“以產頂進”鋼材加工出口成品的出口監管工作。
第六條 列名鋼鐵企業包括列名鋼鐵企業總公司及其經鋼鐵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認定的子公司。子公司的具體認定數量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本著便于管理的原則自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跨省子公司由國家稅務 總局批準認定。
加工出口企業為直接對外簽約并自行組織加工出口貨物業務的企業。
以上兩類企業在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購銷管理
第七條 國家冶金工業局根據各列名鋼鐵企業銷售計劃提出鋼材“以產頂進”計劃,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同時抄送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經審核,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冶金工業局向列名鋼鐵企業及其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下達鋼材“以產頂進”計劃。
年度內需要追加計劃指標的,由國家冶金工業局提出追加計劃的總額及分企業數量申請,報國家稅務總局,抄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經核準后下達執行。
第八條 列名鋼鐵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冶金工業局下達的鋼材“以產頂進”計劃內,按照核定的數量,同加工出口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按不含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
第九條 加工企業與列名鋼鐵企業結算“以產頂進”鋼材貨款,加工企業有相應收支范圍的外匯帳戶的,可以外匯結算;沒有外匯帳戶或者沒有相應收支范圍的外匯帳戶、或者外匯帳戶內資金不足以結算的,應當以人民幣結算,不得購匯結算。
加工企業與列名鋼鐵企業以外匯結算的,加工企業應當持銷售合同正本、監管小組簽發的“外匯支付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一)、貨運憑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上述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后為其辦理外匯支付手續。外匯指定銀行為加工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后,應當保留上述憑證和單據正本5年備查。
列名鋼鐵企業收到上述外匯后,應當持銷售合同、監管小組簽發的“外匯支付通知書”、貨運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將上述憑證和單據正本保留5年備查。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列名鋼鐵企業辦理結匯手續后,不得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第十條 監管小組經查驗加工出口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貨運憑證和鋼材實際流向后,核定加工出口貨物耗用鋼材加工單耗標準并予以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以下簡稱“專用監管書”,格式見附件二)一式五份,分送列名鋼鐵企業、加工出口企業及其各自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第四章 列名鋼鐵企業稅收管理
第十一條 列名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持專用監管書、普通發票復印件等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手續。
第十二條 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須在“以產頂進”鋼材銷售并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3個月內,依據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以產項進鋼材購進確認單”(格式見附件三)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以產頂進”鋼材進行核銷。3個月內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機關須及時通知監管小組,并停止辦理其“以產頂進”國產鋼材“免、抵”稅的審批手續,并追繳已“免、抵”稅款,同時按有關規定追繳滯納金。
第十三條 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以產頂進”鋼材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如發生退貨,由加工出口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已“免、抵”稅“以產頂進”鋼材的手續,主管加工出口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向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發函告知已退貨,同時列名鋼鐵企業也應及時主動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
國稅發(1999)6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依法規范運作,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和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9)34號)精神,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家冶金工業局聯合組成國家鋼材“以產頂進”協調小組,具體負責鋼材“以產頂進”日常協調工作。鋼材“以產頂進”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冶金工業局。
第三條 協調小組辦公室派出鋼材“以產頂進”監管小組(以下簡稱“監管小組”),配合有關國家稅務局實施監管工作。監管小組的具體職責和任務由國家經貿委商有關部門另行下達。
第四條 列名鋼材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按規定負責“以產頂進”鋼材的“免、抵”稅工作。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以產頂進”鋼材的登記、購進信息反饋及加工出口企業加工出口產品的有關征(免)、退稅工作。
第五條 接受加工出口企業成品出口申報的海關(以下簡稱出口地海關)負責對使用“以產頂進”鋼材加工出口成品的出口監管工作。
第六條 列名鋼鐵企業包括列名鋼鐵企業總公司及其經鋼鐵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認定的子公司。子公司的具體認定數量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本著便于管理的原則自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跨省子公司由國家稅務 總局批準認定。
加工出口企業為直接對外簽約并自行組織加工出口貨物業務的企業。
以上兩類企業在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購銷管理
第七條 國家冶金工業局根據各列名鋼鐵企業銷售計劃提出鋼材“以產頂進”計劃,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同時抄送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經審核,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家冶金工業局向列名鋼鐵企業及其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下達鋼材“以產頂進”計劃。
年度內需要追加計劃指標的,由國家冶金工業局提出追加計劃的總額及分企業數量申請,報國家稅務總局,抄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經核準后下達執行。
第八條 列名鋼鐵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冶金工業局下達的鋼材“以產頂進”計劃內,按照核定的數量,同加工出口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按不含稅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
第九條 加工企業與列名鋼鐵企業結算“以產頂進”鋼材貨款,加工企業有相應收支范圍的外匯帳戶的,可以外匯結算;沒有外匯帳戶或者沒有相應收支范圍的外匯帳戶、或者外匯帳戶內資金不足以結算的,應當以人民幣結算,不得購匯結算。
加工企業與列名鋼鐵企業以外匯結算的,加工企業應當持銷售合同正本、監管小組簽發的“外匯支付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一)、貨運憑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上述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后為其辦理外匯支付手續。外匯指定銀行為加工企業辦理外匯支付手續后,應當保留上述憑證和單據正本5年備查。
列名鋼鐵企業收到上述外匯后,應當持銷售合同、監管小組簽發的“外匯支付通知書”、貨運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將上述憑證和單據正本保留5年備查。外匯指定銀行在為列名鋼鐵企業辦理結匯手續后,不得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第十條 監管小組經查驗加工出口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貨運憑證和鋼材實際流向后,核定加工出口貨物耗用鋼材加工單耗標準并予以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以下簡稱“專用監管書”,格式見附件二)一式五份,分送列名鋼鐵企業、加工出口企業及其各自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第四章 列名鋼鐵企業稅收管理
第十一條 列名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持專用監管書、普通發票復印件等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手續。
第十二條 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須在“以產頂進”鋼材銷售并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3個月內,依據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以產項進鋼材購進確認單”(格式見附件三)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以產頂進”鋼材進行核銷。3個月內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機關須及時通知監管小組,并停止辦理其“以產頂進”國產鋼材“免、抵”稅的審批手續,并追繳已“免、抵”稅款,同時按有關規定追繳滯納金。
第十三條 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的“以產頂進”鋼材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如發生退貨,由加工出口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已“免、抵”稅“以產頂進”鋼材的手續,主管加工出口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向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發函告知已退貨,同時列名鋼鐵企業也應及時主動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