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屬層級類別 } 天津
{ 所屬類別 } 勞動人事
{ 發布單位 } 天津市
{ 發布文號 } 津政辦發[2002]8號
{ 發布日期 } 2002-02-01
{ 生效日期 } 2002-02-01
{ 效力狀況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一日
關于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我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以下簡稱在用設備)安全運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發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統一部署,決定在我市開展在用設備普查登記工作。
一、普查登記工作的目標
從現在起,力爭用一年的時間,基本查清我市在用設備數量和分布情況,掌握安全狀況,督促使用單位消除安全隱患,減少事故發生,確保在用設備安全運行。對滿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設備,按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并發終使用證,實現計算機動態管理,隨時掌握日常變更、修理、改造和報廢的信息。對存在各類安全隱患,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設備實行分級治理;對安全狀況等級不夠或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設備,要限期整改或報廢;對重新使用的停用設備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和評定;對無證制造、安裝的設備或購入已報廢的二手設備,要予以解體報廢。通過在用設備的普查登記,促使企業嚴格管理,依法登記,合法使用在用設備,實現在用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二、普查登記工作的范圍
(一)鍋爐普查登記的范圍包括蒸氣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和額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壓熱水鍋爐。
(二)壓力容器普查登記的范圍包括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及醫用氧艙,不包括容積小于150升且可移動的空壓機儲罐和鍋爐房內分汽缸。對在用氣瓶進行數量普查。
{ 所屬類別 } 勞動人事
{ 發布單位 } 天津市
{ 發布文號 } 津政辦發[2002]8號
{ 發布日期 } 2002-02-01
{ 生效日期 } 2002-02-01
{ 效力狀況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一日
關于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普查登記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我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以下簡稱在用設備)安全運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發生,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制,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統一部署,決定在我市開展在用設備普查登記工作。
一、普查登記工作的目標
從現在起,力爭用一年的時間,基本查清我市在用設備數量和分布情況,掌握安全狀況,督促使用單位消除安全隱患,減少事故發生,確保在用設備安全運行。對滿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設備,按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并發終使用證,實現計算機動態管理,隨時掌握日常變更、修理、改造和報廢的信息。對存在各類安全隱患,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在用設備實行分級治理;對安全狀況等級不夠或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設備,要限期整改或報廢;對重新使用的停用設備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和評定;對無證制造、安裝的設備或購入已報廢的二手設備,要予以解體報廢。通過在用設備的普查登記,促使企業嚴格管理,依法登記,合法使用在用設備,實現在用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二、普查登記工作的范圍
(一)鍋爐普查登記的范圍包括蒸氣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和額定功率大于等于0.35兆瓦的常壓熱水鍋爐。
(二)壓力容器普查登記的范圍包括固定式壓力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及醫用氧艙,不包括容積小于150升且可移動的空壓機儲罐和鍋爐房內分汽缸。對在用氣瓶進行數量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