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研究擬定了《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見或建議,并以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我局。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18年4月13日。聯系電話:65333425,傳真:65201590,郵箱:hnsjg2010@163.com
附件: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海南省定價目錄》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管道燃氣服務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調壓儲氣等設施,具備管道燃氣經營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本辦法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管道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四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海南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以燃氣企業法人為基本核算單位,同一區域配氣管網原則上執行同一配氣價格。
第二章 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城鎮管道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第七條 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
第八條 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供銷差),由定價機關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供銷差率(含損耗)原則上不超過5%, 3年內降低至不超過4%確定;配氣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規劃范圍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準許成本。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有效資產指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規劃范圍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筑規劃范圍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第十條 稅費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確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一條 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十二條 配氣價格按照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氣量確定。配送氣量核定的原則:配氣管網負荷率低于設計能力50%的,按設計能力的50%計算確定配送氣量;配氣管網負荷率高于設計能力5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十四條 新通氣城鎮初始配氣價格的制定。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適時調整為“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第十五條 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的原則,可分別制定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六條 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由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燃氣企業也可向定價機關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十七條 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應當按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十八條 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
第十九條 燃氣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公開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推進價格信息公開透明,強化社會監督。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并確保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等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并可視情節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和準許收益率。因故意瞞報、虛報或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并已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后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對配氣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試行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