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發布背景
大幅提高天然氣在我國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已成共識,但從當前現實條件來看,天然氣能否扛起這份重任仍不可知。盡管“十一五”以來,我國天然氣產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消費量年均增長高達17%,不過在2011年增速達到頂峰之后開始下降,除基數增大和經濟環境變化等原因外,價格機制和配套設施的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天然氣產業發展。
以儲氣庫這一典型的配套設施為例,作為天然氣產業鏈上的重要一環,實現重要調峰作用的儲氣庫建設仍是短板。據統計,我國2013年城市燃氣占比為41%,比2000年提高了23個百分點,而化工用氣和工業燃料用氣的總和占比也從2000年的78%下降到41%。天然氣消費完成了從工業向民用的根本性轉變,同時也意味著調峰需求和壓力進一步加大。然而,我國儲氣庫調峰能力僅有2%,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此背景下,2月28日,國家發改委以部門規章這一法律形式,發布了《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下稱《基礎設施辦法》),明確鼓勵、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納入統一規劃的天然氣基礎設施。
(二)要點導讀
《基礎設施辦法》明確所稱天然氣應包括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和煤制氣等,且規定,通過天然氣基礎設施進行天然氣交易的雙方,應當遵守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天然氣價格管理規定。天然氣可實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價格政策。
《基礎設施辦法》規定天然氣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天然氣儲備,到2020年擁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銷售量10%的工作氣量,以滿足所供應市場的季節(月)調峰以及發生天然氣供應中斷等應急狀況時的用氣要求。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所供應市場的小時調峰供氣責任。由天然氣銷售企業和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具體協商確定所承擔的供應市場日調峰供氣責任,并在天然氣購銷合同中予以約定。
《基礎設施辦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納入統一規劃的天然氣基礎設施。國家能源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天然氣銷售企業、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天然氣用戶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情況的監督管理。
此外,《基礎設施辦法》特地強調了以下幾點:一是國家鼓勵、支持天然氣基礎設施相互連接;二是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不得利用對基礎設施的控制排擠其他天然氣經營企業,并應與用戶強調天然氣基礎設施服務合同;三是承擔天然氣儲備義務的企業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建設儲氣設施儲備天然氣,也可以委托代為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