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通過嚴格規范資金支付和清算管理,高度重視財政部門資金存放安全,繼續強化地方國庫現金管理風險防范等措施進一步提升各地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各地財政部門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預算執行管理機制,有效提升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區沒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關于資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規定,個別地區財政部門資金存放和國庫現金管理不夠規范,既帶來了財政資金安全隱患,也影響了預算單位的正常支出需要。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澤彩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逐步構建基于加快執行進度導向、預算績效導向、資金安全導向的制度辦法,對于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引發系統金融風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通知》提出,各地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無預算安排或不符合暫付款項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支付資金,嚴禁依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或協議支付資金。
同時,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及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對財政資金清算業務的對賬管理,杜絕“未支付、先清算”“超額清算”等違規行為。
財政部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應在向代理銀行下達支付指令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下達清算指令;辦理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業務,應在向代理銀行發送支付額度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庫發送清算額度。各地財政部門不得違規要求代理銀行延期清算并長期墊付資金。
在確保資金存放安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財政部門開展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將資金存放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建設項目提供融資等掛鉤。
同時,各地財政部門選擇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要綜合評估其經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質量、利率水平、質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慮利率水平;要堅持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結合銀行業監管標準設定銀行經營狀況相關評估指標,經營狀況指標權重不應低于40%。
財政部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密切關注有關參與銀行的經營情況,一旦發現參與銀行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財務惡化、信用危機等情況,要立即依法依規采取措施,確保現金管理資金安全。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