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4 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實施興安盟京能煤化工可再生能源綠氫替代示范項目等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實施興安盟京能煤化工可再生能源綠氫替代示范項目等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的通知
一、建設內容
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 15 個(4 個離網型,11 個并網型),配套新能源規模 631.2 萬千瓦(其中風電 473.2 萬千瓦,光伏 158 萬千瓦),制氫能力 28.2 萬噸 / 年,總投資 495.8 億元。
具備實施條件的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清單
15 個項目中,有 11 個項目為合成氨及綠氨應用項目,對應的綠氫產能為 24.6512 萬噸;2 個項目為合成綠色甲醇項目,對應的綠氫產能為 2.6419 萬噸;燃料電池汽車相關領域項目 2 個,對應的綠氫產能為 5828.93 噸,其余部分產能用于外銷等。
二、有關要求
(一)請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示范項目開發主體盡快實施,單個示范項目須由同一投資主體建設。
(二)示范項目由盟市相關部門負責核準(備案)。請盟市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及時為項目辦理相關手續,保障項目順利實施。項目核準(備案)后,10 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能源局。
(三)實施方案中承諾的氫氣應用項目核準(備案)后,風光制氫項目才能核準(備案)。
(四)示范項目應進一步與電網公司溝通完善接網方案,項目核準(備案)前,須取得電網公司并網許可。
(五)示范項目中配建的風光項目屬市場化并網項目,原則上不從電網購電;對于并網型項目,電網公司收購電量不超過項目新能源總發電量的 20%。風光項目和制氫項目需同步投產,嚴禁只建設風光項目,制氫項目不投產。并網型示范項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網。并網型示范項目建設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電網企業予以并網。項目應按建設時序開工和建成投產,否則將視情況取消該項目示范資格。
(六)示范項目嚴格按照批復內容組織實施,投資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期內及正式投產后五年內,不得以出賣股權、資產租賃、分包、轉包等任何方式實質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開發主體無力實施的,應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撤銷核準(備案),同時取消項目示范資格,相應建設規模予以清理廢止。
(七)示范項目配套建設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氫變電站,接入線路由制氫企業投資建設。并網型示范項目應作為整體接入電網,與電網的聯絡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出資建設,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氫企業建設,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收購。
(八)示范項目實施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保、土地、林草、能耗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九)示范項目各環節要堅持科技創新,確保技術路線處于國內外先進水平,堅決避免采用低端、淘汰類技術產品,充分發揮產業帶動效應。
文章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