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已完成《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技術規范 分散染料》等37項化工行業標準、《熱軋油泥離線氣浮除油技術規范》等49項冶金行業標準、《銅及銅合金管材生產綠色工廠評價要求》等13項有色金屬行業標準、《銅冶煉側吹爐協同處置氰渣技術規范》1項黃金行業標準、《磚和砌塊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等17項建材行業標準、《中小型電動機節能監察技術規范》等15項機械行業標準、《日用陶瓷彩烤輥道窯熱工性能指標監測與計算方法》等28項輕工行業標準、《針織行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等2項紡織行業標準、《船舶行業綠色工廠評價導則》等2項船舶行業標準及《二氧化碳輸送管道工程設計標準》1項石化行業標準修改單的制修訂工作。在以上標準及標準修改單發布之前,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2年8月14日。
其中機械行業包括:《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1部分:外壓縮流程設備》、《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2部分:內壓縮流程設備》、《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3部分:液化設備》、《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4部分:液體設備》。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1部分:外壓縮流程設備》文件規定了氧氣產品純度大于或等于99.6%,氮氣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體積分數),氬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體積分數)且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體積分數)的中大型外壓縮(包括出冷箱氧氣壓力40kPa~55kPa范圍內的自增壓氧氣外壓縮)空氣分離設備產品能耗計算方法和單位產品綜合能效限額。
本文件適用于采用低溫法分離空氣制取以氧、氮為主的空氣分離產品的外壓縮空氣分離設備。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2部分:內壓縮流程設備》文件規定了氧氣產品純度大于或等于99.6%,氮氣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體積分數),氬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體積分數)及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體積分數)的內壓縮空氣分離設備產品能耗計算方法和單位產品綜合能效限額。
本文件適用于氧(氧氣+液氧)產量不小于10000m³/h,采用低溫法分離空氣制取以氧、氮為主的空氣分離產品的空氣分離設備,產品氧氣采用液氧泵增壓后復熱氣化的內壓縮流程,且采用空氣或氮氣增壓流程工藝。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3部分:液化設備》文件規定了原料氧氣產品純度大于或等于99.6%,原料氮氣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體積分數)的氧氮液化能耗計算方法和液化設備能效等級。
本文件適用于空氣分離設備產出的5 kPa~10 kPa低壓常溫氮氣、0.8 MPa~2.5 MPa中壓常溫氮氣,采用工業氮氣作為循環工質、至少配置低溫透平膨脹機組的制冷液化循環方法生產液氮產品的液化設備。
本文件適用于空氣分離設備產出的10 kPa~45 kPa低壓常溫氧氣、0.8 MPa~2.5 MPa中壓常溫氧氣,采用工業氮氣作為循環工質、至少配置低溫透平膨脹機組的制冷液化循環方法生產液氧產品的液化設備。其他型式的液化設備可參照執行。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4部分:液體設備》文件規定了氧產品純度大于或等于99.6%,氮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體積分數),氬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體積分數)且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體積分數)的液體設備產品能耗計算方法和單位產品綜合能效限額。
本文件適用于當量液體產品產量不小于1000m³/h,當量液體產品產量不小于當量總產品產量的50%,采用低溫法制取液體空氣分離產品的液體設備。
公示時間: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4日。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1部分:外壓縮流程設備 .pdf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2部分:內壓縮流程設備 .pdf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3部分:液化設備 .pdf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4部分:液體設備 .pdf
其中機械行業包括:《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1部分:外壓縮流程設備》、《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2部分:內壓縮流程設備》、《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3部分:液化設備》、《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4部分:液體設備》。

本文件適用于采用低溫法分離空氣制取以氧、氮為主的空氣分離產品的外壓縮空氣分離設備。

本文件適用于氧(氧氣+液氧)產量不小于10000m³/h,采用低溫法分離空氣制取以氧、氮為主的空氣分離產品的空氣分離設備,產品氧氣采用液氧泵增壓后復熱氣化的內壓縮流程,且采用空氣或氮氣增壓流程工藝。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3部分:液化設備》文件規定了原料氧氣產品純度大于或等于99.6%,原料氮氣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體積分數)的氧氮液化能耗計算方法和液化設備能效等級。
本文件適用于空氣分離設備產出的5 kPa~10 kPa低壓常溫氮氣、0.8 MPa~2.5 MPa中壓常溫氮氣,采用工業氮氣作為循環工質、至少配置低溫透平膨脹機組的制冷液化循環方法生產液氮產品的液化設備。
本文件適用于空氣分離設備產出的10 kPa~45 kPa低壓常溫氧氣、0.8 MPa~2.5 MPa中壓常溫氧氣,采用工業氮氣作為循環工質、至少配置低溫透平膨脹機組的制冷液化循環方法生產液氧產品的液化設備。其他型式的液化設備可參照執行。

《空氣分離設備能效限額 第4部分:液體設備》文件規定了氧產品純度大于或等于99.6%,氮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0-5(體積分數),氬產品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5×10-6(體積分數)且氮含量小于或等于4×10-6(體積分數)的液體設備產品能耗計算方法和單位產品綜合能效限額。
本文件適用于當量液體產品產量不小于1000m³/h,當量液體產品產量不小于當量總產品產量的50%,采用低溫法制取液體空氣分離產品的液體設備。
公示時間:2022年7月14日-2022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