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上旬,中國最大海上油氣田渤海灣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7月1日,油田的所有者中海油集團首次正式回應海上原油滲漏事件,稱滲漏點已經得到控制。7月3日,中海油內部人士透露,中海油渤海灣漏油事故已經基本處理完畢,由于泄露范圍比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對事故海域及相關環境影響較小。而7月6日國家海洋局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通報中則顯示,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該油田周邊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類海水面積為840平方公里,單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積158平方公里。中海油瞞報、緩報事故的行為引起公眾的普遍不滿。盡管在輿論的壓力下本次事故作業方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中國)已經就該事件公開道歉,油田大股東中海油也同意分擔經濟責任,但這次溢油事故已經給渤海灣帶來一系列的無法恢復的環境問題。
本次事故影響惡劣、損失嚴重,我們應該吸取本次事故中的教訓,采取科學合理的手段,盡可能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而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我們也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對主要責任人進行懲戒,以警后人。
本次事件暴露了我國政府在海洋溢油事故預警、響應、監管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第一,我國溢油事故預警機制缺少統一的預警指揮和規范的預警程序。首先缺乏統一預警指揮,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和利益出發點不同,造成對于溢油事故的判別標準不同。在渤海灣溢油事件中,中海油和海洋局對溢油事件危害程度的判斷就相差甚遠,對溢油事故預警應急管理缺乏統一指揮,在處理標準和方法上會有出入,影響了預警應急指揮的質量和效力。其次,缺少規范的預警程序。規定的預警程序應該包括事件發生后各個政府部門及企業責任人在特定的時間應該完成的特定的任務。但是由于我國沒有相關的標準程序,因而導致了一種尷尬的局面:即雖然公眾普遍指責相關方瞞報、緩報,但人們無法依法判斷是否的確存在緩報、瞞報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就無從判斷緩報事件的責任人是康菲中國、中海洋還是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遑論追究其相關責任了。
第二,有關部門對溢油事件的監管機制松散,監管力度小。雖然從國家到各級地方政府部門都制定了相應的溢油預警應急計劃,但各個部門、行業、企業在海上預警應急事務上聯系松散,作業程序自成體系,各海洋行政部門關系尚未理順,無法實施有效監管,依賴作業者自我約束傾向嚴重。在渤海灣溢油事件中,輿論更多的是去指責中海油沒有充分擔負起上市公司披露重大環境事件的責任,而很少去關注這樣的環境事件其實應該處于國家的監管之下,即使中海油的確存在瞞報的問題,有關部門監管不力也是其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我國還存在對重大環境事件處罰過輕及對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罰款細則缺失的問題。在追究渤海灣漏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才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罰金只有20萬元,既難以起到震懾企業不犯類似錯誤的作用,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游業、海岸景觀、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
針對渤海灣溢油事件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在以后的工作中應結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和我國的具體國情,采取一系列措施,力求把溢油事故的損失降到最小程度。
第一,建立突發性溢油事故應急管理機構。我國目前海上溢油應急反應的協調指揮工作基本依靠國家海洋行政管理和海事部門。而該類事故的處理還應該配合運送應急資源的交通運輸部門、發放石油及天然氣等資源的勘探管理與開發許可的發改委和工信部、對溢油事件做出損失評估的環保部和農業部、溢油事件發生的當地政府、發布溢油信息的相關媒體等方面。而此次在各個部門協調過程中,各自的職責和功能定位關系在應急響應過程中不明確,應急響應速度遲滯且效率低下。因此,應該在全國整體戰略層面上常設具有決策功能的應急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地方應急中心,代表政府為海洋、陸地溢油污染事故提供必要應急處理設備和服務、協調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督各政府部門在溢油應急響應中的行為。
第二,加強立法監督、加大執法力度。《海洋環境保護法》中關于海洋石油污染的原則性條款很難運用得當,且處罰力度小,沒有考慮海洋環境的生態價值,對規范企業行為的作用有限。依據本國國情,應加快制訂和實行海洋石油污染的專項法律,制訂《海洋石油污染法》,加大執法力度,在刑法中確立“污染海洋罪”,明確溢油事件的主要責任人,對責任方和作業方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制定《海洋污染賠償法》對不同程度的海洋污染行為做出賠償相關的詳細規定,并在污染賠償中,突出生態補償的部分。
第三,規范溢油預警程序,建立完善的溢油預警管理體制。規范的預警程序應該包括:應變處理順序、政府部門間合作、信息搜集與風險評估、敏感性環境風險制圖、應變處理計劃的評估、設備與供應以及油污回收與巖石處理,訓練、演習與計劃再評估等部分。
第四,加強海上監測站點的現場監測,完善溢油預警機制。設立多個監測點,這些監測站點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各自管轄區域實行24小時的全天人工監測和船舶在港作業的現場管理。應組織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建立經歷過溢油應急反應的實踐,具備一定的現場指揮、協調、溢油動態分析和評價經驗的隊伍。同時采用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對油污的分布、面積、漂移、擴散方向等進行大范圍、連續、同步監測,為溢油應急反應的指揮決策提供科學參考。
第五,加強對海洋溢油預警、處置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溢油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培養大量溢油處理人才。重點就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溢油污染物作用的機理、規律和海洋石油工程設施,如何防止和減少溢油事故污染開展研究,開發引進相關技術,提高我國溢油事件處理的整體技術水平展開研究。經過專業化培訓,培養一批對溢油事件流程和處理措施熟悉、有溢油事件影響評價能力的人才,以應對我國溢油監管和應急力量不足的現狀。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生)
本次事故影響惡劣、損失嚴重,我們應該吸取本次事故中的教訓,采取科學合理的手段,盡可能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而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我們也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對主要責任人進行懲戒,以警后人。
本次事件暴露了我國政府在海洋溢油事故預警、響應、監管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第一,我國溢油事故預警機制缺少統一的預警指揮和規范的預警程序。首先缺乏統一預警指揮,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和利益出發點不同,造成對于溢油事故的判別標準不同。在渤海灣溢油事件中,中海油和海洋局對溢油事件危害程度的判斷就相差甚遠,對溢油事故預警應急管理缺乏統一指揮,在處理標準和方法上會有出入,影響了預警應急指揮的質量和效力。其次,缺少規范的預警程序。規定的預警程序應該包括事件發生后各個政府部門及企業責任人在特定的時間應該完成的特定的任務。但是由于我國沒有相關的標準程序,因而導致了一種尷尬的局面:即雖然公眾普遍指責相關方瞞報、緩報,但人們無法依法判斷是否的確存在緩報、瞞報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也就無從判斷緩報事件的責任人是康菲中國、中海洋還是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遑論追究其相關責任了。
第二,有關部門對溢油事件的監管機制松散,監管力度小。雖然從國家到各級地方政府部門都制定了相應的溢油預警應急計劃,但各個部門、行業、企業在海上預警應急事務上聯系松散,作業程序自成體系,各海洋行政部門關系尚未理順,無法實施有效監管,依賴作業者自我約束傾向嚴重。在渤海灣溢油事件中,輿論更多的是去指責中海油沒有充分擔負起上市公司披露重大環境事件的責任,而很少去關注這樣的環境事件其實應該處于國家的監管之下,即使中海油的確存在瞞報的問題,有關部門監管不力也是其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我國還存在對重大環境事件處罰過輕及對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罰款細則缺失的問題。在追究渤海灣漏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才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罰金只有20萬元,既難以起到震懾企業不犯類似錯誤的作用,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游業、海岸景觀、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
針對渤海灣溢油事件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在以后的工作中應結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和我國的具體國情,采取一系列措施,力求把溢油事故的損失降到最小程度。
第一,建立突發性溢油事故應急管理機構。我國目前海上溢油應急反應的協調指揮工作基本依靠國家海洋行政管理和海事部門。而該類事故的處理還應該配合運送應急資源的交通運輸部門、發放石油及天然氣等資源的勘探管理與開發許可的發改委和工信部、對溢油事件做出損失評估的環保部和農業部、溢油事件發生的當地政府、發布溢油信息的相關媒體等方面。而此次在各個部門協調過程中,各自的職責和功能定位關系在應急響應過程中不明確,應急響應速度遲滯且效率低下。因此,應該在全國整體戰略層面上常設具有決策功能的應急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和地方應急中心,代表政府為海洋、陸地溢油污染事故提供必要應急處理設備和服務、協調各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督各政府部門在溢油應急響應中的行為。
第二,加強立法監督、加大執法力度。《海洋環境保護法》中關于海洋石油污染的原則性條款很難運用得當,且處罰力度小,沒有考慮海洋環境的生態價值,對規范企業行為的作用有限。依據本國國情,應加快制訂和實行海洋石油污染的專項法律,制訂《海洋石油污染法》,加大執法力度,在刑法中確立“污染海洋罪”,明確溢油事件的主要責任人,對責任方和作業方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制定《海洋污染賠償法》對不同程度的海洋污染行為做出賠償相關的詳細規定,并在污染賠償中,突出生態補償的部分。
第三,規范溢油預警程序,建立完善的溢油預警管理體制。規范的預警程序應該包括:應變處理順序、政府部門間合作、信息搜集與風險評估、敏感性環境風險制圖、應變處理計劃的評估、設備與供應以及油污回收與巖石處理,訓練、演習與計劃再評估等部分。
第四,加強海上監測站點的現場監測,完善溢油預警機制。設立多個監測點,這些監測站點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各自管轄區域實行24小時的全天人工監測和船舶在港作業的現場管理。應組織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建立經歷過溢油應急反應的實踐,具備一定的現場指揮、協調、溢油動態分析和評價經驗的隊伍。同時采用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對油污的分布、面積、漂移、擴散方向等進行大范圍、連續、同步監測,為溢油應急反應的指揮決策提供科學參考。
第五,加強對海洋溢油預警、處置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溢油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培養大量溢油處理人才。重點就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溢油污染物作用的機理、規律和海洋石油工程設施,如何防止和減少溢油事故污染開展研究,開發引進相關技術,提高我國溢油事件處理的整體技術水平展開研究。經過專業化培訓,培養一批對溢油事件流程和處理措施熟悉、有溢油事件影響評價能力的人才,以應對我國溢油監管和應急力量不足的現狀。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生)